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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费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01-18]

财教[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精神,确保134个转制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理顺财务关系,现将建设部等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管理体制
  1.转为科技企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下划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财务管理体制。
  2.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该企业(集团)负责,在200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暂由科技部直接拨付到转制科研机构。
  3.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在200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暂由科技部具体办理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拨付事宜。
  4.划转其他部门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及经费拨付比照上述做法相应变更。
  5.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按原经费渠道拨付经费。
  6.中科院所属转制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仍由中科院管理,按原渠道拨付经费。
  二、经费关系划转及变更
  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部等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包括“原有的科学事业费正常经费”和“房改经费”。“原有的科学事业费正常经费”是指原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减拨事业费到位后,由财政核定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定向补助经费,以及原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等经财政核定的正常事业费。“房改经费”是指1996年房改经费拨付办法改变后,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财政预算拨款。
  1.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按照2000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
  2.进入企业(集团)和转为中央直属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其科学  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按照2000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由原主管氰门管理变更为直接归口科技部管理。
    3.划转其他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按200C  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随财务关系变更相应划转和变更。转制方案中撤销的科研单位内设机构,其科学事业费留归原所属科研机构。
    三、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及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
    按照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转制科研机构承担并[l=.在实施的国家基  础研究、攀登计划等项目,以及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科技项目等仍按  原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有关经费由科技部按照改制后的预算管理渠道继续拨付并管理。
    四、行业技术工作经费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9」439号)规定,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减拨的事业费,从1999年起全部转作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原行业技术工作经费自2001年起,纳入国家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管理。
  五、转制科研机构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进入企业(集团)、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以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转制后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继续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入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可以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有困难的,可以暂时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六、转制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其国有资本的核定,以其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1999年度财务决算为基础,比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执行,并区别以下情况办理:
  1.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根据经过主管部门审核的《科研机构转制国有资本金审核表》向主管财政机关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据经批准的转制方案直接进行资产评估后,再根据经过主管财政机关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的净资产,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七、有关要求
  在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各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财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转制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八、今后中央级科研院所在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事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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