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知识产权

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2002-11-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科技厅  省改革开放办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2年11月22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号)、《关于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等6个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通知》(闽科政[200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ll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成工商注册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仍可按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应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参照工业、办公用地性质,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金)按土地评估价全额确定,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科研机构。
  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经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科研机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单位隶属关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优先安排用于该改制科研机构职工的安置费用等支出。
  改制后的科研机构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或抵押,但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其土地租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土地还原率确定。土地租金由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缴纳。
  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所占有、使用的房产经评估作价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
  四、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按闽政办[2002]1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资产剥离后,对国家应承担的未缴纳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以及分流人员和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可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对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科研机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折抵。改制涉及有关科研机构住房补贴、检测认证机构等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理。
  五、科研机构改制时应与职工变更或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改制后科研机构今后解除职工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不再保留原有国家职工身份。
  科研机构改制,可从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股获得的资金或国有股收益中,按改制前职工总数每人以六年基本工资(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前一个月的标准)金额提留,建立经济补偿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职工改制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按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支付。
  自愿辞去公职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辞去公职,并由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一次性发给辞职费。辞职费按照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
  确无岗位安排的、用人单位未聘的,应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国家辞退规定的,予以辞退,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辞退费。
  对占编不在岗或在岗不入编的人员予以辞退或清退。
  合同制人员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辞职辞退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参照《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可从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5%的额度,按贡献大小折股奖励给在职在岗人员,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予以重奖,其个人折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2%。具体比例,视科研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七、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国有股,在职在岗职工有优先购买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购买。在职在岗职工在改革过渡期内新增资金一次性购买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的,给予不高于40%的折让优惠。出售国有股获得的资金和国有股收益,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再投入。
  八、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国有股,可以设置为普通股,也可以设置为优先股。设置为优先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不派人参加经营管理,但应与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签订优先股股东权益履行合同,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持有优先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派人参加监事会,以确保国有股东的监督职能。
  九、科研机构改制中涉及的奖励、折让等有关政策的兑现,应以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存量为限。
  十、科研机构改制中的股权折算、分配、设置,报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核,按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消)以及编制等问题,应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省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审批,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三、设区市、县(市)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版权所有 © 2003~2020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通信地址:北京3814信箱 邮政编码:100038 China Fede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stitutes
联系电话:010-58884565 010-58884563 010-58884569 传真号码:010-58884566 电子信箱:kfdc126@126.com 备案序号:京ICP备170042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