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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财务关系归口管理的市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若干规定

[2003-10-15]

 
沈阳市科技局等部门文件
科技局  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局  人事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房产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3年10月15日
  
  为进一步深化财务关系归口管理的市属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改革,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沈阳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在抓好科研院所退事转企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院所转属、转制工作,根据国家、辽宁省有关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文件精神,参照我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属、转制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运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财务关系归口管理的、隶属于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己确定转属到区的市属开发类科研院所,包括: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沈阳计算机技术研究设计院、沈阳自动控制研究设计院、市建筑研究院、沈阳冶金研究所、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市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市食品发酵研究院、市石油化工研究院、市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已经完成转制工作的市工具研究所可参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解决科研院所退事转企的有关问题
  2、关于撤消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机构问题。对于适用范围内尚未撤消事业单位机构的科研院所,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科研院所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并完成撤消事业单位机构工作。
  3、关于退休人员待遇。按照《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沈阳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科研院所须完成撤消事业单位机构;按规定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理顺在职人员工资关系、保险关系。转制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企业转制专业审批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经职工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科研院所可持上述手续到市人事部门为属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市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将其纳入科学事业费管理,其退休时间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退休工资从2003年1月1日起计发,以后遇调资按事业标准执行。
  2002年以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的因病退休人员中,凡属于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转企前事业单位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核定后,从2003年1月1日起,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其统筹项目外的基本养老金用科学事业费补足,委托银行发放,以后遇调资按企业标准执行。
  4、关于理顺保险关系。科研院所中,除由事业费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外,其他职工均要由事业养老保险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科研院所退出事业保险体制,参加企业保险统筹,须一次性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由于资金不足,所欠保险费不能一次性缴清的,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以科研院所的有效固定资产抵押,由科学事业费暂借,用于偿还保险欠费;待科研院所转制时,用其有效资产变现收入偿还科学事业费借款。转属到区的科研院所所欠保险费问题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三、积极推进部分科研院所转属工作
  5、关于科研院所转属交接。对己确定转属的科研院所,所在区政府要明确接收部门,做好接收工作。对于科研院所中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的移交衔接工作。对于科研院所中由科学事业费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要按照本规定第12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做好安置或移交工作,以后遇有事业单位有关调资审批等事宜,由所在区人事部门负责。科研院所的党群关系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向区有关部门移交。
  6、关于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的划转。国有资产的划转以市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各科研院所行政隶属关系转属之日为划转基准日,以划转基准日前一个月,经中介机构审定后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资料作为划转依据。划转的财政基数以按科学事业费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计算的工资总额(包括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因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外部分)为依据。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的划拔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区政府配合。区政府要将院所离退休人员纳入区财政统筹管理,遇调资等增资因素市财政不增基数,自然减员不减基数。
  四、稳步开展科研院所转制工作
  7、已经完成退事转企的科研院所进行转制,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8、关于土地等资产处置。科研院所转制时,土地资产处置比照我市中小企业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办理租赁用地手续。
  科研院所的职工住宅、锅炉房等非经营性资产,可按照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政策规定,在缴纳有关费用后,移交房产等部门管理。
  9、关于参照并轨和转制政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科研院所可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1]25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并轨政策,转制时依法解除全部职工劳动关系。审批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科研院所所在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做好运作和报批工作。
  10、关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月工资计算标准。科研院所转制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档案工资,本人月平均档案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档案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档案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从科研院所转制后的资产变现收入中支出。
  11、关于处理拖欠职工的内债。科研院所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采暖费,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等,按照《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债务认定及处理意见》(沈社综字[2002]12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转制时从科研院所资产变现收入中支出,一次性偿还。
  12、关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关于做好转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沈老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核拨,由其原主管部门管理并按月发放;转属到区的科研院所离休干部离休费由所在区政府管理并按月发放。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采暖费及专项费用等,从科研院所资产变现收入中按7年每人10万元扣除,并一次性向有关部门缴纳,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13、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研院所转制时,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科研院所所在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参用我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中,纳入科学事业费管理的退休人员工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核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其管理工作暂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转属到区的科研院所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按所在区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包括因病退休人员)采暖费、特殊津贴及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等由单位承担部分,按事业单位标准,从科研院所资产变现收入中按10年扣除,并一次性向有关部门缴纳,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14、关于职工安置经费筹措与管理。科研院所转制时,负责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内债以及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所需费用等。转制科研院所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偿还资金。
  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进行转制,按照科研院所的资产管理关系,由沈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和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其资产变现管理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将国有资产产权出售取得的收益统一安排,统筹调剂,合理安置转制企业职工;转属到区的院所进行转制,职工安置经费由所在区政府统筹调剂。
  15、关于转制后经费投入方式调整。科研院所转制后,继续从事科研开发的,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力以及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可参加市、区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从科技三项经费中优先获得支持。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市科技、财政部门对纳入转制范围的科研院所不再通过科学事业费渠道支付专项经费。
  五、组织管理和转制程序
  16、关于组织管理。科研院所退事转企工作,由市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科研院所退事转企后,要纳入全市企业转属转制计划,实施转属、转制工作。转属到区的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承担监管责任。市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科研院所转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17、关于转制审批有关程序。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转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须按我市关于国有企业转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市企业转制专业审批领导小组在论证、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研院所转制方案时,要吸纳市科技、人事、编制等部门参加。转属到区的科研院所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按所在区有关规定执行。
  18、关于产权交易有关规定。拟公开出售的科研院所,须在沈阳产权交易市场或沈阳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上市挂牌后仍未能出售的,可根据科研院所实际情况,由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其各区代办处或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议标转让。转制科研院所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时,须持履行审批手续后的相关要件,按资产关系到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其各区代办处或沈阳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合同,之后到同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19、关于转制稳定工作。按照属人、属事、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区政府负责转属到区的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的稳定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的稳定工作,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的稳定工作。
  20、关于推进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市各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科研院所转制工作,转制组织实施至2003年底前结束。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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