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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1-11-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编办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外经贸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海关
2001年11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精神,对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政府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面向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
  1、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转制。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总体上要通过企业化转制,成为政事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产业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要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也可兼并、联合其它科研机构、企业,组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有较好合作基础的科研机构,要全部或部分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机构;有技术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规模小、科研开发能力弱、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转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它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还可由职工参股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1、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
公益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按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主耍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的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今后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的科技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向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认定条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政府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视情撤并或进人相关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机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对不具备科研条件和能力、既不能向企业化转制也不能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
  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未经省编制、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并入财政拨款的科研机构。
  二、改革的政策措施
  对省属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过渡期为5年,即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实行以下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转制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本意见有更优惠政策的,执行本意见。转制单位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对截止到2001年12月底未予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坏帐准备金。
  (二)转制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其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用途,可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过渡期的2-3年内可减免年租金;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额可按土地评估价的50%确定。根据科研机构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制单位土地资产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金。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鼓励对其国有股权部分出让,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出让;以现金认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可从近3年内财政拨款直接形成资产以外的净资产中提取20%的额度,作为奖励股,按贡献大小奖励给职工,享有收益权。奖励股的分配方案,应经过职代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可用已经完成并正在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达到注册资本的35%,并可提取其中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转化的有关人员,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营销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励股份总额的50%。对主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实行期股等长期性激励措施,其持股方案可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制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发标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到安置费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单位历年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结余和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可首先用于安置富余职工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也可用于扶持转制单位发展科技产业。
  (六)鼓励转制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支待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进入高等学校;与属地化管理或进入高等学校相关的事业费划转,参照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七)对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各种手续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的政策。凡只是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等权属变更,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有关契税、过户费等。
  (八)转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从2002年1月1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单位的职工,2001年12月底以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在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从转制之日起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九)转制单位2002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进行套改,执行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待遇。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当地2002年1月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按机关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为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2年1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和加发的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人员,在改制后无法安排上岗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予以安置,由单位支付生活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十二)转制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以转制当年预算为基数维持不变,继续由财政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单位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在职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如有结余仍用于转制单位发展科研事业。   
  (十三)转制单位在过渡期内,具有法人地位的,可按科研机构的审批条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技术开发机构的,进口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仪表等,可继续享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转制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不再享受原税收优惠,但对原己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进口科研用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转制单位原内设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重新审核认定后,可继续承担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十五)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前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省属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于2002年4月底前报省编办、省科技厅。省编办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完成各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批,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改革方案实施涉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和财务变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执行;其它各项政策涉及审批事项的,按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规定报批后执行。
  (三)科研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及过渡期的日常管理,由各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编办、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2002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登记。
  (五)2002年进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试点。
  (六)市、县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地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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