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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3-06-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2003年6月27日
 
  为加快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精神,现就我省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确定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同时,通过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建立规范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转制科研机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增强活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改革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所一策、因所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重点,重在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主要任务: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政策措施
  转制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债权处理、土地利用、职工安置、股权分配等多项内容,政策性强。在拟定改制方案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一)转制科研机构在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职工按规定进行安置时,职工全部终止与原转制科研机构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国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净资产中解决,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制科研机构占用的原划拔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核定的土地资产必须从转制科研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中等额剥离。
  (三)转制科研机构原来承担的、以政府资金资助为主并列入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使用。
  (四)鼓励本单位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缴费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转制科研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按规定可以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除国家投入外)提取30%的额度,以股份形式奖励有较大贡献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权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收回,不再分配。其具体分配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省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基本程序
  (一)申请立项。转制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改制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定,经批准后启动;
  (二)建立机构。转制科研机构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拟定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方案;   
  (三)清产核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转制科研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并提出清产核资报告;
  (四)资产评估。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制科研机构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实有资本数额;
  (五)制定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就转制科研机构债权债务、资产剥离、职工安置等问题协商同意后,组织制定产权改革方案;
  (六)职工审议。转制科研机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七)上报审批。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报省科技厅初审后,由省科技厅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八)组织实施。转制科研机构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转制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转制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各转制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及时到财政、工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市、县属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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