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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职工提前退休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03-25]

 
安徽省编办文件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建设厅
2002年3月2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第33号纪要精神,现就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职工提前退休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98号文件规定,经省编办、省科技厅批准改企转制的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截止2002年6月30日,其改企前的原在编在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调档复该批准,于2002年6月30日前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凡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员,其养老资金来源、养老金发放办法和退休后退休待遇调整等,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关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其职工提前退休问题可比照执行,但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省属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不得享受上述提前退休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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