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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沈阳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

[2002-08-20]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阳市科技局
2002年8月20日
 
  为推动我市市属科研院所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促进科研院所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属科研院所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技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科研院所企业化、民营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为原则,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为目的,通过深化改革,积极推动市属科研院所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开发类院所”)分类改革尽快到位。开发类院所必须在2002年底前完成退事转企的转制工作,即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将劳动工资管理由人事部门转到劳动部门,由事业保险转为参加企业保险统筹。从2003年开始,开发类院所要按照企业制度运行,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鼓励开发类院所实施退出国有改制。开发类院所转制后,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多数开发类院所通过职工、个人或其他非国有投资主体买断国有资产、实行职工入股或吸引社会资本入股等形式,组建各类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或合资合作,使企业退出国有控股地位,实现民营化;使职工退出全民身份,实行合同管理。申请退出国有改制的院所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改制方案,2003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
  2、推动进入企业集团或纳入行业管理的开发类院所加快改组改造,尽快成为集团或行业的技术中心。进入企业集团或纳入行业管理的开发类院所,要通过转制,形成企业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承担企业集团或行业的研发任务。有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实行退出国有改制。
  (二)抓好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公益类院所”)的分类改革。公益类院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精神,继续深化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退出国有改制,实现民营化;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主要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他公益类院所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三)对少数院所进行撤并调整。对在转制过程中,明显不具备研发能力,研发方向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研发设备、手段落后,人员队伍老化的科研院所,要适时进行撤并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关于市属科研院所退事转企之后的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另行安排制定。
  三、政策措施
  (一)关于开发类院所职工待遇。
  1、转制前职工待遇。开发类院所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执行事业单位有关政策不变,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调整工资、津贴及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即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调整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经人事部门认定后,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及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由院所自筹资金解决,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从2003年起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数。
  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后,遇有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一律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调整纳入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经人事部门核准后,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核定,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2、转制过渡期间退休职工待遇。2002年12月31日前在编,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从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定,退休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科学事业费中支付。其中,2003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0%和10%;2O04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和30%;2005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和50%;2006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70%;2007年内退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10%和90%。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加发补贴所需费用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院所自筹经费解决。加发补贴比例比照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执行。
  3、职工提前退休。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原在编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经指定医院鉴定,市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中,上述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退休经费由院所自筹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所需退休经费由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中,上述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所需经费由院所自筹解决。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
  为鼓励院所退出国有控股或买断资产,实行民营,对于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实施退出国有转为民营的院所,出具审批文件后,其原在编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到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经市财政、科技部门核定,上述人员提前退休经费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二)关于公益类院所职工待遇。
  公益类院所在开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工作前,暂执行事业单位政策。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按在职人员的30%拨付人员经费,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人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鼓励具备面向市场能力的公益类院所向企业转制,转制后可享受开发类院所政策。
  四、实施步骤
科研院所改革工作在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申请退出国有改制的院所,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各区、县(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体改办”)批准;经批准后,院所依法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办理产权交割、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进入企业集团的院所,要根据企业集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转制方案及公司章程,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市科技体改办批准。院所按照审批后的转制方案,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人事、工资关系移交,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及资产划转等手续。
  (三)公益类院所改革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办法出台之后进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工作要坚持示范引导,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市科技、财政、编制、税务等部门负责。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由各院所提出申请及改革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体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核定批准后启动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属科研院所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区、县(市)、企业集团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切实保障院所分类改革的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推动院所改革工作,共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并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管。市科技体改办要通过抓好方案审批、资产评估、国有资产量化、产权界定等工作,加强对院所转制过程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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