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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

自治区科研机构人才智力引进股管理暂行办法

[2002-06-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文件
科技厅    财政厅
2002年6月28日
 
  根据《自治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02] 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人才智力引进股暂行管理办法:
  一、科研机构在股份制改造时,可在改制净资产中设置不高于20%的人才智力引进股,用于股份制改造科研机构的人才引进。
  二、人才智力引进股在所有权让渡给引进人才前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股设置,授权企业经营,引进股产生的收益,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三、人才智力引进股仅限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引进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才,股权配置不高于15万股;引进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才,股权配置不高于20万股;引进院士,股权设置不高于50万股。特殊需要的人才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突破以上标准。
  四、引进人才与科研机构签定聘用合同后,必须填写人才智力引进股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盖章并报财政厅确认后,由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引进人才必须与科研机构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不少于5年。聘期可享受人才智力引进股的分红权,不享受所有权。
  六、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期满并完成了合同预期目标后,人才智力引进股可正式让渡给引进人才,并根据引进人才的贡献,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引进人才的增资配股比例。若在聘用期间终止聘用合同,人才智力引进股由国家收回。

  七、正式让渡时,科研机构填写人才智力引进股让渡审批表(附件二),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办理股权让渡手续后,由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人才智力引进股让渡给引进人才后,作为引进人才个人所有并享有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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